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被 告 林建成
林建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