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郭豐竣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利達有限公司等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追加被告呂國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正追加被告呂國定姓名及住居所於書狀當事人欄,並提出記載完整之書狀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