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豐竣 新竹市○○路○○○號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利達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呂國瑞法定代理人 朱武平
呂國泰呂劉秀珍呂國斌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克鑫
林宛稜黃志偉蘇琴江桂廷蘇仁輝楊義國呂國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7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