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8號

104年度選字第21號原 告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偉誠訴訟代理人 彭保忠

黃美秀原 告 羅貴星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李國鼎律師被 告 張家靜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載「黃美秀」,應更正補之;另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羅貴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貴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所為104 年度選字第8 號、10

4 年度選字第2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許文棋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