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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 代理人 顏經祐

陳舜傑被 告 曾英傑

曾阿雄曾金榮蔡敏張賴秀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已有協議分割,原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兩造不能協議分割之證明,否則應更改訴之聲明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