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 代理人 顏經祐
陳舜傑被 告 曾英傑
曾阿雄曾金榮蔡敏張賴秀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已有協議分割,原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兩造不能協議分割之證明,否則應更改訴之聲明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