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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吳俊康

張瑞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被 告 吳建禕(即吳秋貴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何邦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有關,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裁定在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另案日前業於108 年1 月10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另案附卷可稽,是另案業已終結,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