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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繼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4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代 理 人 林彥宏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陳清魁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陳清魁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前經鈞院以91年度家聲字第8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清魁之遺產管理人,並分別以該裁定及91年度家催字第42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於公示催告期間無人就遺產主張權利或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聲請人管理及墊付費用後,剩餘之地上權及現金新臺幣2,283 元,均依法收歸國有在案。被繼承人陳清魁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145 條第

2 項、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1年度家聲字第

8 號、91年度家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94年8 月30日苗院霞民詳91家聲8 字第00000 號函文、94年度苗簡字第303 號和解筆錄、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94年5 月4 日南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105 年8 月26日南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陳清魁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