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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失蹤人傅德鳳之財產管理人)失 蹤 人 傅德鳳 最後住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五榖岡303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失蹤人傅德鳳(男,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日據時代登記簿謄本上記載其住所地為「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五穀岡303 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傅德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失蹤人傅德鳳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之年籍資料,於本院調查上開財產管理人事件之期間,曾分別函詢苗栗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及苗栗地政事務所,均無法得知,僅知失蹤人於明治41年(即民國前4 年)已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依土地登記簿可知,失蹤人迄今至少已逾109 歲,且本院指定聲請人擔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後亦經6 年,仍無失蹤人訊息。聲請人無法查知失蹤人自何時失蹤,縱以本院98年

9 月29日之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民事裁定為失蹤人失蹤起算始點,亦符合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指定財產管理人卷宗核閱無誤。

(二)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含土地共同人名簿)分別記載:「事項欄之欄位:受付明治四拾壹年拾月貳拾七日第六0 五六號,業主苗栗堡五穀崗庄參百參番地,傅德鳳等六名。」、「申請人、氏名、住所之欄位:苗栗堡五穀崗庄參百參番地業主傅德鳳、傅阿水、傅番婆、傅石妹、傅阿北、傅添傳、傅進福以上七名。」有上開卷附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98年8 月24日苗地一字第0980007342號函文暨苗栗縣○○鄉○○○段○○○ ○號之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含共有人聯名簿)可證,堪認確有失蹤人傅德鳳相關之記載。又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事件向苗栗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函查日據時期所有設籍於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五榖岡303 番地之人之戶籍資料及失蹤人傅德鳳辦理上開共有土地總登記時所提出之所有資料,均查無失蹤人傅德鳳之戶籍登記資料,亦查無其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之相關資料等情,此有該卷附苗栗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98年4 月17日公鄉戶字第0980000549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暨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98年8 月24日苗地一字第0980007342號函可證;然當時戶籍登記資料可能因戰亂、至海外、行方不明等其他因素漏未記載,縱無戶籍之記載,亦難據此認失蹤人傅德鳳不曾存在。況依前揭設籍於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五榖岡303 番地之戶籍資料謄本,尚可見上開土地共有人傅番婆、傅石妹、傅添傳、傅阿北等人之設籍資料,堪認上開土地登記簿共有人誤載之機率應甚小,可證失蹤人傅德鳳確曾存在。另查,失蹤人傅德鳳於明治41年登記為土地共有人後,迄今其所有土地均未移轉(見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卷宗第5 頁至第16頁),且經本院於98年9 月29日裁定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至今,仍無失蹤人傅德鳳訊息,亦無其身份證統一編號可查詢相關資訊,足認失蹤人傅德鳳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又本件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 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6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主張無法查知失蹤人自何時失蹤等情,經查,35年

4 月間政府開始辦理戶口清查,並自同年10月1 日起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失蹤人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可能因失蹤、死亡等因素。本院確查無失蹤人初設戶籍登記,故堪認至遲於35年10月1 日起,失蹤人即已行方不明,依首開規定,得於失蹤滿10年後為死亡宣告,是計至45年10月1 日即屆滿10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