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頌舜上列聲請人因聲報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展延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不動產尚未完成交易,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