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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盧欽滄上列聲請人聲請宏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有鐵架廠房遺漏辦理登記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