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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江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加佶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加佶紙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25日以苗院平民有2103司司43字第3837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05 年5 月7 日止,茲因聲請人已完成財產處分,並已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辦理清算申報,惟尚待國稅局稽徵核定,致未能於前開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查明屬實,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5 年5 月8 日起展延至105 年11月7 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