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春良、林張秀桃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其得請求相對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實體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 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僅具狀陳報其請求之程序法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故本件無從認定聲請人得主張相對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實體法律依據為何,應認不能調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