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調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德、陳**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陳**之姓名,不合上開法條所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