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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凃文昌(即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凃文昌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5年7 月15日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選任凃文昌為該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呈報清算人、105 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