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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家提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提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因強制住院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提審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及第5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甲○○主張相對人丙OO(即聲請狀內所載之OOOOO)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遭台北市文山第一分局員警逮捕強制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強制住院拘禁人身自由云云。惟查,相對人於105 年3 月31日自願住院,相對人之提審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並於105 年4月1 日下午5 時許完成訊問程序,相對人決定辦理出院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住院同意書,本院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足參,是相對人既係自願住院,並已決定出院,認相對人目前並無遭拘禁之事實,已回復人身自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