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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温榮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温榮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温榮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有召開困難,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103 年度繼字第1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送達回證為證,而本院函請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請其等限期確答意見,亦未據回覆,故堪認為真實,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家催字第25號卷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上抗告狀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村宇附表: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全部。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建物即苗栗縣○○鎮○○○段○○○○○號建物全部。

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

四、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股。

五、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00股。

裁判日期: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