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動產及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