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徐康文被 告 徐福文
徐閨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上午9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徐康文被 告 徐福文
徐閨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上午9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