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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徐康文被 告 徐福文

徐閨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上午9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