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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謝錦光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8 號與被上訴人賴廷熾間請求拆除重建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 萬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4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拆除重建等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