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展延工期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0,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