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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號

105年度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劉正環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聲請人聲請強制拆屋還地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民事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狀及民事聲請執行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現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系爭事件之案號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強制拆屋還地,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既經本院駁回如前,則其具狀聲請執行救助,顯已無實益,況其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其所謂之執行費用,爰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