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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莫婷妘(改名前:莫惠珍)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法院命假扣押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為要件(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可參)。茲相對人聲請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52號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獲准後,早已提起本案訴訟且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在案(卷附民事查詢單、判決書足稽)。職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