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9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江晃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珮妤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