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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簡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278號上 訴 人 張美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恩達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