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原 告 鄧珍錠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被 告 徐運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原 告 鄧珍錠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被 告 徐運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