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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簡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原 告 鄧珍錠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被 告 徐運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