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08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關 係 人 陳國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桂枝、劉張屘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由陳國偉以訴訟代理人名義起訴,惟未提出原告委任其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所欠缺。原告應提出委任陳國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委任狀內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
二、被繼承人劉炳焜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