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08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被 告 劉桂枝
劉張屘劉宸濃劉靖宏劉思惠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阮氏金鸞被 告 劉建中
劉季伶劉昀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106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本院於
106 年2 月20日收受其撤回狀),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