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送達代收人 許秋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雄、劉國寶間請求利益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狀亦未經簽章,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及補正經上訴人簽章之上訴狀,如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