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02號

參 加 人 蕭李碧珠

蕭振德上列參加人蕭李碧珠、蕭振德(下稱參加人等)因原告陳鎰仁與被告李文章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參加人等於民國106 年

1 月24日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人=2,000 元),限參加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