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02號原 告 陳鎰仁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鎮○○段○○○ ○○○○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