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鎰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文章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苗簡字第702 號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