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0號原 告 林志青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吳村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