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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簡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0號原 告 林志青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吳村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