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118號原 告 林鄭阿秋(即林蔭之繼承人)
林炳輝(即林蔭之繼承人)林炳城(即林蔭之繼承人)林炳火(即林蔭之繼承人)郭林金鳳(即林蔭之繼承人)林慧珍(即林蔭之繼承人)林麗霞(即林蔭之繼承人)林麗珠(即林蔭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林江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66 號關於誣告案件因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經於民國10
5 年4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466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