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51號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被 告 賴冠誠即賴運達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