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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小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90號原 告 張維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箕等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仕錠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張仕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