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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苗小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724號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被 告 張語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