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順間請求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