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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慶、王錫寶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押物即坐落苗栗縣○○鄉○○段14、14-2、15、16-1、17、22、597 、598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即民國105年度)。

二、被告邱義慶、王錫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