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張麗英被 告 張阿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8,
810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面積1,36
4.7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 元=3,13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