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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陳林碧娥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阿鴦等14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3,745 元【計算式:600,000 元+600,000 元+3,133,745 元=4,333,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

二、被繼承人陳錦昌、陳錦文、陳錦標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