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彭森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劉禮蘭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