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鳳及蔣善名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如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

三、被告黃美鳳、蔣善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