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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堂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張**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