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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黃詩怡

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方玉玲方世樑鄭小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被 告 黃正園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

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33 平方公尺範圍部分有地上權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登記權存在,是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依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29,920 元(依土地法第

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4,16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33 平方公尺×年息10%×15=829,920 元);另地價為3,458,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33 平方公尺=3,458,000 元);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 年租金15倍829,92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 元,尚應補繳7,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