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張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達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租賃範圍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兩造間就上開土地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