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莊永達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代位被告莊永達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登記名義人應將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

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843,082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5,292.4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 元×設定權利範圍1/6 =843,0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843,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250 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不隱匿),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即系爭抵押權登記名義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