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9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燈秋、林孟瑩間請求代位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三、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