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柯麗鈴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良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