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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詹益榮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2305-2、2305-7、2305-8、2325、232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