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清、梁雅芬及陳燕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梁文清等3 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